中共织金县纪委 织金县监察局 关于受理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举报的公告
日期:2017-02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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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织金县纪委 织金县监察局
关于信访举报处理程序的实施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不断探索和改革基层信访举报工作的方法、途径,充分发挥基层信访举报工作的职能作用,快速有效地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,维护社会稳定,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》、《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》和《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基层信访举报工作的意见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县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举报简易处理程序,是指对纪检监察组织原有的登记送阅、审批程序和调查模式等程序适当简化后的工作程序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主体是本县纪检监察组织
第四条 基层信访举报简易处理程序的原则是减少工作环节,提高工作效率,保证工作质量,高效、快捷地解决信访问题,尽快使群众息诉息访,尽量减少重复访、越级访。
第二章 信访举报的受理
第五条 简易程序的受理方式:
(一)拆阅信件;
(二)接听举报电话;
(三)接收举报传真;
(四)接待群众来访;
(五)受理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件。
承办人要逐件填写《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简易办理表》(以下称《办理表》),对一信多投(即在同一时间、同一地点分别向不同单位发出同一内容的多件信访件)和重复信访的,在《办理表》“历次来信来访情况”栏注明。
第六条 在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中实行首问责任制,谁接待谁负责,除明确由职能部门办理的信访举报件外,一般只办不转。受理信访举报或收到上级机关、领导交办的信访举报件,应在当日将反映情况记入《办理表》。
第七条 求决类、纠纷类信访,受理人员可以先行处理,事后口头或电话向负责人汇报。
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其他信访问题,受理人员可向反映人宣传、解释,使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,也可由受理人员直接向职能部门转办,并予以督促和协调。
确需转职能部门办理的,必须逐件登记反映对象、反映内容及转往单位、转办日期,若署名反映人查询其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,应当告之信访件转往单位及转办日期。
第八条 收到纪检监察业务内信访举报件,受理人员或承办人员应提出处理建议,报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即可办理。因时间紧急或领导不在的情况下,承办人员可以事先口头汇报或电话汇报,经领导同意后实施,办完后补办签批手续。
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级管辖的信访举报,应及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。
第十条 对本辖区、本系统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群体性、突发性事件,应立即向党委、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,并及时采取措施,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。
第三章 信访举报的办理
第十一条 简易程序的调查处理方式:
(一)一般的调查方式;
(二)电话调查;
(三)召开座谈会;
(四)信访听证会;
(五)信访谈话;
(六)其他方式。
对于政策性较强,涉及多个部门,久拖不决且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解释或说明的纠纷类、求决类问题可采取信访听证会等方式,与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谈话,听取意见并现场协调解决。
第十二条 简易程序调查材料的要求:应按规定调取相关材料,整理电话记录、谈话记录或谈话纪要,以及被调查人的书面说明等材料,调查人员据此填写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,情节复杂的可以撰写调查报告,并报领导审核。
第十三条 对交办件、委托调查件、初核件,承办人员提出处理预案和建议,报纪检监察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办理。交办件、委托件、初核件在办理程序上有特殊规定的,按照其规定和交办(委托)单位的要求办理,调查处理结果经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发,向交办(委托)单位或交办领导书面报告。
第十四条 在适用简易程序调查过程中,发现调查对象涉嫌违纪行为需要作出组织处理、纪律处分或对违纪金额进行追收,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上级机关报告。
第十五条 实行“限时办结制”,对适用简易程序的信访件从收到之日起,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,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,但延长期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;上级交办件,按指定时间办结。
第四章 信访举报的回复
第十六条 对单位或个人的署实名信访举报,必须回复信访举报人调查处理的结果;对联名信或集体访,要以开座谈会等形式向反映人或反映人代表告知调查处理结果。反映人有根据地提出不同意见的,应当补充调查或作出解释,并将处理情况、结果和反映人的意见填入《办理表》中。对匿名、署假名或冒名信访举报的,应在《办理表》中注明,可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布调查处理情况。
第十七条 实行“双向承诺制”,在对来访人员做到热情接待、真诚服务的同时,按照《来访人员须知》,向来访人员讲明受理单位与来访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受理单位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和反馈,来访人员则承诺调查期间在当地等候处理结果,不得越级、重复信访和集体访。若因被反映人、主要知情人长期外出无法联系致使调查被迫中断,可将情况在《纪检监察简易信访办理表》中注明,并通知署实名反映人,待与上述人员取得联系后继续办理。基层组织为方便群众,可互相通报电话号码和联系方式,与反映人加强联系,做好工作。
第五章 立卷归档
第十八条 按简易程序办理的信访举报件,由办理单位对相关材料自行立卷归档备查。
第十九条 经信访调查上升为违纪案件的,信访举报部门应将原始信访举报、调查取证、领导批示等材料全部随案移送。并复印《纪检监察信访简易办理表》,在备注栏中填写移送情况。
第六章 责任追究
第二十条 实施简易程序,要严守工作纪律,注意工作方法,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管和指导。
第二十一条 若发生下列情形,追究相关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责任:
(一)丢失、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;
(二)敷衍塞责,推诿扯皮导致重复信访、集体访或者矛盾激化的;
(三)处理重要信访件或突发性、群体性事件不及时,或采取的处置措施不当造成后果的;
(四)泄密、扩散信访举报内容及领导批示,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员的情况和举报内容,导致案件查处工作受阻或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;
(五)不按工作程序处理信访举报,私自转办交办造成后果的;
(六)接受来访人员及其亲属宴请或收受好处的;
(七)其他须追究相关领导和承办人员责任的情形。
1、 举报电话:0857--7621337
2、 来信来访地址:贵州省织金县文化路1号(织金县纪委信访室)
3、 网络举报:http://www.zjmszx.gov.cn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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